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3年2月2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221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如附件1)及辦理。
二、住宿及伙食費原則補助對象如下:
(一)伙食費: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住宿費: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住宿學校宿舍之原住民學生。
三、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雅美、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16族。
四、旨揭補助項目,其基準如下:
(一)伙食費:每名學生每學期10,500元;已領有政府其他午餐補助費者,本項經費不重複支用於午餐之支出。
(二)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覈實補助,就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新臺幣3,500元為限,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4,100元為限。
五、申請日期:依各校規定日期為主。
六、申請方式:請洽就讀學校承辦老師或班導師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