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要點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3年9月15日南市教特(二)字第1030861768號訂定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7月7日南市教特(二)字第1040656065號函修正第一點、第三點、第五點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5月13日南市教課(三)字第1100488934號函修正「臺南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30日南市教課(三)字第1131031363號函修正「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整合支援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之規劃及發展,特設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教中心),且為規範原教中心之組成及運作,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原教中心任務如下:

(一)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
(二)協助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三)辦理原住民族與多元文化教育相關教師專業增能研習及活動。
(四)辦理原住民族相關文化教育資源之蒐集、整理、保存、展示及推廣。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之支援事項。

三、原教中心人員配置及分工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局遴派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兼任,統籌原教中心業務之規劃、執行、考核及公共關係等事務。
(二)副召集人一人至二人,由本局遴派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專業工作人員兼任,負責行政運作與資源整合、課程及教師專業發展及原民文教資源保存推廣相關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專業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由本局遴派具原住民族教育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兼任,支援原教中心各項計畫與活動之推展及執行。
(四)工作人員一人,由本局遴派具原住民族籍之相關專長人員兼任,辦理原住民族學生各項獎助學金申請、中心經費編列統整及協助副召集人推動業務。
前項人員任期一年,經本局考核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得續派兼之。但於任期間有因故無法兼任、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等不適任情形者,本局得隨時改派其他人員兼任。

四、原教中心人員之遴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由本局依運作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派。
(二)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條件者兼任:

  1. 本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或具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或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證書,並具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技藝之代理教師。
  2. 具原住民族教育專業。
  3. 其他本局所定資格。

(三)工作人員:由本局公開遴選所屬人員或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前項所定公開遴選之程序及期程等事項,應依本局公告之簡章辦理。

五、原教中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定期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副召集人一人代理。
原教中心應擬定學年度工作計畫,並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個月內報本局審查。
原教中心應將前項計畫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局審核。

六、教師經遴選兼任原教中心專業工作人員者,得減授部分或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教師及校長兼任原教中心人員之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七、本局應於考核實施前六個月訂定考核指標,並組成考核小組辦理原教中心人員之考核。
前項考核之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數為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分數為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者:記嘉獎二次。
(三)分數為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者:記嘉獎一次。
(四)分數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續派兼任。

八、考核結果除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獎勵外,本局並得實施下列措施:

(一)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為九十分以上者,本局得安排其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二)教師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分數為原教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局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教師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兼任者,其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兼任者之二分之一。

前項措施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局另定獎勵計畫辦理。
(二)符合獎勵資格者,應於考核後二年內向本局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三)獲獎勵者應於參訪或進修後,於原教中心分享成果。

九、原教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機關相關補助款及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