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8月1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2805A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如附件)辦理。
二、補助對象為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雅美、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16族。)
三、補助項目,其基準如下:
(一)伙食費:補助新臺幣1萬500元整,但住宿生每名學生每學期補助1萬6,000元,已領有政府其他午餐補助費者,本項經費不重複支用於午餐之支出。
(二)住宿費:依各校住宿生應收住宿費金額每學期覈實補助,就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其每名學生每學期以補助新臺幣3,500元為限。
四、申請日期:依各校規定申請日期。
五、申請方式:洽就讀學校承辦老師或班導師申請。
附件:



